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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安省人权委员会:法轮功是受人权法规保护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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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代明女士,背后电脑屏幕上显示的是加安省人权委员会的公告

【法轮大法信息中心1月26日讯】1月25日,加拿大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向加拿大媒体发布公告。公告中称,安大略省人权法庭(Ontario Human Rights Tribunal,下简称“人权法庭”)于2006 年1月18日做出裁决:因其会员修炼法轮功而终止其参加该会,渥太华老年华人联合会 (Ottawa Senior Chinese Culture Association,下称简称“老年会”)已构成歧视。人权法庭认为,“法轮功是受人权法规保护的信仰。”

公告称,73岁的原告、加拿大公民黄代明女士,在晚年从中国移民加拿大,于2004年8月向安省人权委员会递交了诉状。经过调查,2004年12月,人权委员会认定有足够证据表明,这一案件要上交安大略省人权法庭听证。

公告称,法庭发现老年会反复、公开取消其老年会会员资格(此决定又得到新老年会理事的认可),组织反对其信仰的签名活动,并且诋毁她的信仰。法庭认为:这些歧视行为致使原告被蔑视,导致她失去了地位,并孤立于自己的文化社区。对于她的尊严是当众的侮辱。

公告称,根据证据,包括专家关于历史上受欢迎宗教的证据,法庭发现法轮功构成一种信仰,符合安省人权法规定义的保护范围。而且,此案亦符合原告对自己的信仰深切和虔诚维护的情况。

公告称,人权法庭下令:老年会针对黄女士个人尊严的伤害赔偿综合性伤害费一万元;以及赔偿黄女士精神伤害费用八千元。法庭还下令老年会要采取如下手段达到人权标准,包括:立即接纳原告及任何一名法轮功学员加入老年会;修改老年会宪章、加入反歧视章程;并且,实施针对宗教信仰的反歧视政策。

针对此案,安省人权委员会首席专员Barbara Hall指出:“这一决定确认宗教信仰的范围包涵不止是惯例的信仰或传统的宗教。人们有权虔诚的维护信仰,而且应该使其有尊严并予以尊重,不能因为他们特殊的信仰或实践而去歧视。”

安省人权法庭是独立于安省人权委员会的司法机构。法庭决定有法律的约束力,也可上诉到更高法庭。关于该决定的背景材料,可参见人权委员会的“关于宗教信仰和适应宗教礼拜的政策”,或访问人权委员会的网页:www.ohrc.on.ca. 索取关于裁决的全文,可访问人权法庭的网页:www.hrto.ca.还请参照人权法庭的裁决概述和背景材料。

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公告原文:

http://www.ohrc.on.ca/english/news/e_pr_falun-gong.shtml

歧视案背景

2001年5月,渥太华老年会在Dows Lake公园以“搞活动”为名,组织老年会会员签名反对法轮功。当时黄女士等告诉他们不要做这样的事,并讲述炼功亲身受益的经历。

2001年12月29日,黄代明女士参加了老年会庆新年活动,黄女士交付了2002年的会费。中国大使馆的总领事黄屏也出席了这一活动。黄屏在一位老年会理事陪同下,特别来到了黄女士的餐桌附近,专门看了看黄女士。黄屏离开后不久,老年会秘书徐枫代表老年会主席郭慎找黄女士“谈话”:说你们炼法轮功的不能参加老年会,违犯老年会会章,逼迫黄女士收回已付的会费收据。黄女士要求看会章,并写书面决定,并要求找主席直接谈话,都遭拒绝。

2001年12月31日,黄女士给老年会主席郭慎打电话。他说:不让炼法轮功的参加老年会是前天下午决定的,还声称是“为了维护国家团结和统一。”

2002年2月16日,老年会庆农历新年活动时,黄女士又被多个理事拒之门外。黄女士要求见老年会主席,也遭拒绝。老年会理事还公开诬蔑法轮功。黄女士还看见在门口桌上摆放了发动老年会反法轮功签名。

在和老年会根本无法交涉的情况下,最后黄女士决定上告到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 (Jan 26 2006 2:54AM)



关键词: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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