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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侨报》《星岛日报》案上诉庭辩结束 辩方律师承认法轮功学员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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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大法信息中心7月16日报导】7月16日上午,纽约法轮功学员控告《侨报》和《星岛日报》侵犯人权及诽谤罪一案在曼哈顿弗利广场40号、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进行口头辩论。听取庭辩是普勒法官(Hr. Rosemary S. Pooler)、 萨克法官(Hr. Robert D. Sack)和纳基法官( Hr. Reena Raggi)。

被告律师庭辩中承认法轮功学员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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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师韩淑慧和以兹瑞尔

双方律师口头辩论在10点40分左右正式开始。代表法轮功学员的以兹瑞尔先生开门见山地指出两家中文报纸几年以来所刊登的诽谤性诬蔑性的文章对纽约地区法轮功学员所造成的伤害;导致纽约华人读者对本地区的法轮功学员产生误解或仇恨,导致法轮功学员在华人社区被排挤,被歧视,甚至被攻击;导致纽约地方政府,包括警局在内的政府部门不得不出面干预法轮功学员参与的活动,例如游行和集会等。

韩淑慧律师主要针对诽谤问题进行陈辞。她陈述了两家报纸几年间如何密切配合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有系统有目的地大量刊登诽谤性攻击性文章,甚至法轮功学员的照片,对纽约地区的法轮功学员造成了直接伤害的事实。

当法官问她:“如果有人发表文章说联邦法院如何坏,并同时刊登我们在座的三位法官的照片,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控告其诽谤呢。”韩律师回答:“这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事件,关键在于文章使读者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我们所控告的被告几年以来有系统的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诽谤和攻击,而非一篇孤立的议论性的批评,其目的性十分明显,读者一看就会与自己周围的法轮功学员联系起来,就会把这些法轮功学员包括进去。”

代表《侨报》的律师弗洛依.阿布拉汉在陈辞中承认这些文章使原告受到伤害,令人同情,但他强调《侨报》所发表的文章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自由言论自由范畴。

当代表《星岛日报》的律师大卫.舒尔茨先生手指着被控文章中所提到的大卫教、日本真理教、太阳圣殿教予以辩解时,法官问到:“你的客户把法轮功和他们相提并论,难道他们不该提出反对吗?”

当法官要求以兹瑞尔先生提供三条诽谤性言论的证据时,以兹瑞尔先生一连说出了四、五条。

法庭辩论于11点30左右结束。

被告的行为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

法庭辩论结束后,控方律师韩淑慧指出,“《侨报》和《星岛日报》刊登的诬蔑法轮功的文章事实上对法轮功学员造成非常大的伤害。法轮功学员大都是居住在华人聚集区的纽约当地居民。上述中文报纸刊登了带有‘杀人犯’、‘神经病’,‘自焚者’等字眼的文章后,他们受到社区和邻里的歧视,甚至成为仇恨的对象。这两家报纸的行为除了诽谤外,实际上还在煽动对法轮功的仇恨,这已超出了美国宪法给予媒体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范畴,不应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侨报辩护律师阿布拉汉先生表示,在这件案子中,看来法律上的对错和道义上的对错是不能统一的。

法庭将在六周之内对控方保留起诉权以及修改起诉状的请求作出裁决。

(Jul 17 2004 1:52AM)



关键词:告《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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