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悉尼法轮功学员控告《华人日报》“诽谤罪” 【法轮大法信息中心5月21日讯】5月17日,在悉尼闹市中心的马丁广场上,悉尼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代表律师Barrie Goldsmith先生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披露了以“诽谤罪”起诉悉尼当地的一家中文媒体──《华人日报》的详情。该案已经由律师递交到纽省高级法庭。律师Barrie Goldsmith先生、悉尼法轮佛学会代表John Deller等法轮功学员在现场就媒体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法轮佛学会代表John Deller表示,该诉讼案是由《华人日报》在2003年12月18日刊登了一篇严重攻击法轮功的文章所引起的。在该篇文章中,把法轮功与日本奥姆真理教混为一谈,报纸刊登时表明资讯来自悉尼中国领事馆发言人,但该报导歪曲事实,诋毁了法轮大法学员的名誉,在公众中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并给法轮功学员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 原告之一的法轮功学员李麒忠说:“奥姆真理教在日本东京的地铁车站放毒,杀害了好多日本同胞。而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修炼原则的气功团体,各行各业的修炼人都以‘真、善、忍’的法理约束著自己,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并且影响著周围的人群,带动著人心的向善,对社会精神文明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二者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华人日报》刊登的文章把二者混在一起,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而且《华人日报》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刊登诋毁法轮功的文章,我们跟他们交涉过好几次,我们希望他们能登报澄清事实,他们都拒绝接受,包括我们发的律师信,他们都逃避接受。最后我们把告票发给他们的律师,他们就无法再逃避了。” 法轮佛学会在澳洲是一个合法注册的团体,是受澳洲法律保护的。在采取法律行动前,法轮功学员曾与《华人日报》进行交涉,希望该报秉承媒体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刊登这种没有事实根据的文章而向法轮功道歉,但遭到拒绝,无奈下法轮功学员决定付诸法律,并以集体和个人的名义同时起诉。 在新闻发布会上,当有记者问新闻自由是否可以任意刊登来稿,而不管来稿的内容? 法轮佛学会的代表律师Barrie Goldsmith先生认为新闻自由不是指可以不负责任随意刊登来自其它渠道的消息。任何电视台、电台、报纸都应该对它发表的新闻内容负责。一般的准则是作为媒体不可以说别人提供了什么内容,我就可以任意发表,它要对它所发表的东西负责,这是媒体的责任。原告之一的法轮功学员李麒忠认为虽说在海外有新闻自由的权利,但这个新闻自由是基于事实为根据的。 据悉国际上已有一些对媒体审判的先例,联合国刑事法庭2003年12月3日在审判卢旺达的种族屠杀案时,作出了严厉的判决,将两名被告判处无期徒刑,并将第三名被告判处35年徒刑。这三人分别是RTLM电视台创办人纳希马纳、杂志发行人恩吉兹和同一电视台前高层人员巴拉雅桂札,据法新社2003年12月3日报导,RTLM电视台曾公然煽动屠杀。 法轮佛学会代表John Deller认为,《华人日报》刊登的有关诋毁法轮功的文章,其实是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嫉恨、迫害延伸至海外,并在海外煽动仇恨。起诉案的目地是不想让《华人日报》继续刊登关于法轮功的不实新闻和诬蔑法轮功的评论文章。同时他认为这对海外的中文媒体都是一个很好的提示,作为媒体不要不负责任的刊登不符合事实、诋毁法轮功合法团体的报导。 此案即将开庭,在本周星期五(5月21日)控辩双方的律师将和法院三方进行第一次正式见面,就有关的诉讼案进行讨论。 当天有ABC电台、SBS电台、AAP新闻社、大纪元时报、新唐人电视台及希望之声广播电台等媒体到现场作采访报导。
(May 21 2004 4:12A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