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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大法信息中心2月26日报导】加拿大法轮功学员控告华侨时报诽谤与煽动仇恨案,原告方律师麦克尔-伯格曼(Michael Bergman)于2月23日起,在魁省高等法院做两天的法庭结案陈词。伯格曼在23日分析了华侨时报一系列诋毁法轮功的文章的内涵及概念,并概述法轮大法给人们带来的美好后,24日继续向法庭陈述,最后以“‘真善忍’意味著什么”圆满结束结案陈词。据明慧网2004年2月25日报道,在伯格曼律师演讲过程中,法庭鸦雀无声,当伯格曼律师哽咽著以“真善忍”三个字结束陈词时,全场掌声雷动。 以下是明慧网记者对伯格曼律师结案陈词的报道: 伯格曼律师的结案陈词系统、逻辑的总结了华侨时报几年来所采用的诽谤宣传和煽动仇恨的手法,并基于更广阔的层面和背景,正面援引法轮功的书籍、法轮功学员的证词向法庭展现了法轮大法的真实与美好。 伯格曼的陈词共为六部分,其中包括:一个主题:华侨时报在文章和广告中对法轮功的攻击,是“既个别的,又统一、一致的在向公众传达”仇恨信息;“第二区域:事情的另一面,华侨时报没有说出的事情,即法轮功说的是什么?关于发表的文字,证词中是怎样说的?二者之间的比较。”第三部分: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法规是什么,如何应用在被讨论的时报的文字中。其余的三部分是关于法律的辩论,关于伤害和补偿的辩论,以及总体辩论的简要总结。 23日,伯格曼律师完成了前两项陈词。 在第一部分陈述中,伯格曼“以分析的框架”展示了时报向公众传达内容的实质。华侨时报攻击法轮功的文章从隐蔽到公开(从所谓“广告”到报社的社论);从容易辨别到运用不同手法使其更具迷惑性;从不连贯到有序、结构化的、并由具体“事件”激发而且图文并举的描述(一个图片可以抵过1000个字的宣传效果),最终,发现这些资料的来自大使馆的分派(事实上,这些带有标题的图片全部、直接来自于中国大陆新星出版社出版的材料)。通过逐步分析得出结论,整体读时报这些文章,可以看到它们是“一个无缝合痕迹的,拥有共同信息,不断重复共同主题”的攻击性文章。 伯格曼律师当庭指出:那本来自中国江氏集团的材料在攻击李老师的生活及教导后,列举了一长串不同“受害者”的名字,这些人或谋杀或自杀,图片中的人浑身是血,还有上吊的等等;后面还跟著一长串不到医院看病者的名单。但是,这些名单中没有一个“人”拥有全名和确切身份。 针对江氏集团的攻击材料,法轮功学员们一直在各种场合的讲真相活动中恳切指出:那些材料没有、也无法证明所罗列的那些人和法轮功修炼的关系,更无法证明材料中断言的结论与法轮功修炼原则之间的必然联系。然而四年来,这些诽谤材料经过各种宣传渠道(包括华侨时报)和宣传手段的推广,却广泛影响了人们对法轮功的正面印象,而且造成很多华人对法轮功的歧视、恐惧甚至仇恨。这样的现象应该受到所有正直的人们的警觉和制止。 *法轮大法书籍在告诉我们什么? 在对第二部分进行论证时,伯格曼谈及了自己对法轮大法的体悟,“我今天将《转法轮》中的教导向法庭陈述的目的并不是想做意识形态和哲学等范畴的分析”,“今天提到这本书是想向法庭提出,法轮功的修炼和教导有一个核心的系统,这一系统与普遍适用的价值观念相一致,……同大多数信仰、伦理、社会行为等共通。” 伯格曼律师请法官参阅英文版《转法轮》的部分内容。 基于自己的理解,伯格曼说,法轮功的核心价值和体系就是简单的三个信条“真善忍”。伯格曼说:“如果你只读这本书的一小部分,例如15页、16页,这里告诉我们在法轮功的教导中,真善忍不仅仅是一些美德,他是宇宙结构中固有的组成部分。简而言之,一切物质都含有真善忍特性。宇宙的特性就是真善忍。” 伯格曼引用英文版《转法轮》13页的小标题说,“真、善、忍是衡量好坏人的唯一标准。”“我的理解是,”伯格曼说,“这些教导是关于如何寻求与宇宙特性真善忍的同化。这是一种如何通过反省自己的行为举止(向内找)而达到的精神追求,但同时也是关于人类相互关系与人类行为准则的追求。只在内心中表示自己修真善忍还远远不够,必须通过行为,以及与他人的交往才达到。” 伯格曼说,“我理解,一旦人偏离了真善忍,就开始往下滑了。” 伯格曼说,“作为人,如何接受一种信仰是他个人的事。就像祁克果(Soren Kierkegaard)讲的,那是信仰跳跃的问题。我的观点是,这些教导可以产生一个有效的系统,这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可以评估它的影响。”但是时报却恶意地把法轮功的价值系统说成是为了“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 *法轮功学员寻求道德 远离杀生和不正常的举止 谈到法轮功学员对真善忍信仰的实践时,伯格曼说,“修炼,体现在他们在许多关键的举止行为上实践这些教导。”“他们远离自私;努力承担对他人的责任;寻求社会的和谐;寻求道德;他们远离杀生和不正常的举止;他们对配偶、家庭、朋友和邻居始终如一,遵纪守法;他们不特立独行,他们平静、热爱和平、循规蹈矩。” 伯格曼总结了专家证人翁比博士(Dr. Ownby)[注]的证词。其中有一部分是关于修炼者特点的研究。伯格曼说,翁比博士从社会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对此做过广泛的研究,你一定会记起他对这些修炼人的特点的描述。翁比博士在证词中说:这些人非常朴实、平凡,其中有受过教育的知识分子、主流社会的、中庸之道的,有搞金融、搞电脑的,他们努力工作,有子女。伯格曼说,当我读到描述西方社会修炼人的这些报告时,有时会感到很枯燥,他们就是那些你想让他们做你邻居的人,你想让他们照看你孩子的人,星期六晚上一同出去散心的人,这就是翁比博士将发清b的结果,用平实简单的语言所描述的修炼人。 伯格曼说,那么,法庭的证词和法轮大法师父在书中的教导给我们展现出了栩栩如生的、直接的与法轮功相对应的图画。然而,时报从来没有以任何方式提到过这些。 *不屈从于诽谤者是大法修炼者对社会的贡献之一 伯格曼说,“在法庭上,我只有两种方式证明,这些教导是否在现实生活中被贯彻,在现实中,活生生的人(修炼者)确实在努力达到真善忍的要求。” 伯格曼指的这两种方式是指两类证人,一类是专家证人(翁比博士),他用他的博学、理论方法和解释向法庭作证,其他人则向法庭提供了充满人性和热情的个人经历。 伯格曼解释说,每一个证人都来自于不同的地方、处于不同的身心状态,经历著来自或是肉体上的,或是精神上问题,或是来自社会的难题。像几乎是所有修炼者一样,他们找到了这些问题的答案。首先他们最直接切实的受益是改善了身体的健康状况。翁比博士对传统意义的气功的宇宙观的解释,使这一答案,对西方人来说听起来更加合理,即精神信仰会增强人的身体状况。 “对一个人来说,好处还不仅限于此,”伯格曼说,“他们证明说,修炼使他们改善了同家人的关系,工作更有成效,在社会关系更加和谐, 改变了修炼之前总是处于抵抗的状态。对他们来说答案是美好的。” “确信这些人不是没头脑的、怪癖的、失去理性的人,不仅仅基于他们个人的经历。从他们的证词中也可以确信这一点,他们在人类社会中做著贡献,其中一项贡献就是不屈从于诽谤者,”伯格曼说。 *没有发生迫害就不会有这场诉讼 伯格曼在庭上总结证人翁比的证词时提到,1999年法轮大法在中国遭到打压,这是一个转折点,如果没有打压,我们今天也不会出现在法庭上。时报的所有仇恨宣传都源自中国当局公开禁止法轮功的日子。 1999年“720”以前,法轮功在中国本土闻名遐尔,也是被中国当局和科学家们认可的。法轮功是被承认的,炼功人随处可见。 *对恐怖主义的鞭挞 伯格曼总结说,多数普通证人都有在中国遭受监禁,遭受身心折磨的经历。在销毁和改变他们信仰的一致的企图面前,甚至在可能面对死亡的时候,可以说他们都表现出了巨大的勇气。他们随时准备为他们的信仰和公义献身,这是对恐怖主义的鞭挞。 伯格曼接著说,这些证人们没有暴力、没有威胁,除了对权利的诉求之外什么都没有做。他们只不过向那些否认他们权利的人,恶意诽谤他们的人要求公平辩驳的机会。 但是,那些诽谤者却以在中国对他们施以暴力、在中国以外对他们施加仇恨宣传,来回应这些只想要一个争辩机会的人。 伯格曼在23日的法庭陈辞中说,“如果一定要用监禁和酷刑折磨才能改变他们,那么说明,他们的信仰一定是坚不可摧的,他们的信念一定是威力强大的,使得他们面对暴力时不折不弯、圆融不破。不管法轮功是不是信仰,我们所有人都会去选择。从他们的证词中,我们肯定可以这样说,法轮大法是如此伟大的信仰,能够驱动每一个修炼者去探寻大法的美好。” 24日,伯格曼律师继续完成全部陈词。 是日,伯格曼先生首先根据“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分析被告的违法行为;之后就本案核心──诽谤及煽动仇恨问题,详尽地论述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及被告的违法事实;最后陈述了《华侨时报》诽谤及煽动仇恨的文章对法轮功学员的伤害。 *诋毁文章具有加拿大刑法中“群体灭绝罪”的性质 在分析被告的职业伦理时,伯格曼指出:被告《华侨时报》社长周锦兴承认该报没有刊登广告的准则;其刊登的诋毁法轮功的所谓广告,违反广告法,因为它不是生意,没有提供任何服务,仅仅是诋毁法轮功。被告称其报道的准则是“准确”,但是《华侨时报》诋毁法轮功的涉案材料中,没有任何一条是真实的;它发表自己的评论,把法轮功学员描绘成不讲道理、有害于社会的人,而且把这些后果说成是修炼法轮功的结果,不仅颠倒黑白,而且完全不提法轮功在中国受到的酷刑迫害和杀戮,给读者的印象是:好像《华侨时报》反而成了法轮功的受害者,并且要全社会一起来反对法轮功,维护《华侨时报》的权益;这完全违背了新闻机构的伦理准则。 在论述被告触犯的法律时,伯格曼强调,被告一意孤行地诋毁法轮功,不是一般的诽谤,不是简单地“失实”,而是有意、公开、持续地煽动对法轮功的仇恨,意图在当地取缔法轮功,具有加拿大刑法中“群体灭绝罪”的性质;被告对法轮功的攻击,不仅违反“联合国人权公约”,也违反“加拿大人权宪章”和“魁北克人权宪章”;被告不能以“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为借口,去危害自由社会中法轮功学员人性的尊严;被告的行为与最近由国际法庭审判的“卢旺达媒体”一案中的媒体具有相同的性质,该案三名新闻从业者在卢旺达发生群体灭绝罪行期间因为煽动仇恨两人被判终身监禁、一人被判监禁35年。 *华侨时报文章给受害者造成的精神伤害 关于对法轮功学员的伤害,伯格曼说,按照法律,分为“精神伤害”和“惩罚性伤害”,法庭必须判定被告赔偿损失。关于“精神伤害”,伯格曼说该项赔偿可以根据以下事实依法进行:《华侨时报》发行量是每周6000份至10000份,读者是三分之一的当地中国人;《华侨时报》设有网站,被告称香港、台湾可以看到;大陆官方媒体《人民日报》转载《华侨时报》诋毁法轮功的消息,而《人民日报》发行量在3~4百万之间;被告称5000人在《华侨时报》反对法轮功的签名表上签名。就“精神伤害”本身而言,伯格曼强调:没有什么伤害超过被称为“国家的敌人”、在公众面前失去人性的尊严、并将诽谤之词传播至亿万人、被邻居和社区的同胞签名反对等给人带来的伤害,这些仇恨宣传甚至被传到中国去,用来杀害中国的法轮功同修! 伯格曼以证人法轮功学员林慎立为例说,他在中国的劳教所经历了几年的折磨,当他看到劳教所里同样的诋毁法轮功的图片出现在《华侨时报》上,他立即觉得又“被投入了劳教所”。伯格曼说:“这种精神伤害是普遍的。这么多人几个星期坐在法庭里,这本身就说明伤害的严重性。他们在工作场所与家庭中承受著巨大的牺牲;这种伤害不仅是法轮功学员自己,还有他们的家庭以及在中国的亲朋好友。” *华侨时报刊登诋毁文章的动机 在论述法轮功学员受到的“惩罚性伤害”时伯格曼指出,《华侨时报》为什么走到今天(被审判)的境地,其攻击法轮功的动机非常重要。 《华侨时报》的社长周锦兴在中国做移民生意。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做生意,如果不支持中国的政策是不行的。被告在这里掀起攻击法轮功的行动以取悦于中国,是为了获取个人的利益。否则的话,被告周锦兴为什么一边承认2001年11月3日最早诋毁法轮功的文章确实条理不清、荒诞不经,一边又继续刊登类似的所谓广告而不顾法轮功学员的反应?为什么几乎完全重复中国对法轮功的谎言宣传?明知道炼法轮功的动作“可能”对健康有好处,为什么还要持续地攻击法轮功?为什么完全忽略大众都知道的中国酷刑折磨并杀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 即使按照周锦兴自己的说法“不了解法轮功”,作为掌握了现代科技的,从业20多年的新闻工作者,为什么不通过互联网查一下美国议会对法轮功的支持?为什么不查阅加拿大议会积极支持法轮功,并把法轮功学员从中国手中营救出来的信息?为什么不去接触那些在国内受到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为什么不花5分钟时间联系留下了电话号码的法轮功学员? 在总结伤害问题时,伯格曼强调:法庭应该高度清醒地认识媒体的责任。媒体能够对公众造成伤害,甚至使公众由理性变成疯狂。这个法庭上已经清楚地阐明了媒体煽动仇恨的结果以及制止这种结果的法律。 *本案的审理事关人性和社会走向 伯格曼最后说:“本案不仅仅是字面上怎么说的问题,而关系到人性的行为;社会将走向哪里?是一个相互之间无害存异,而至少具足尊重的社会吗?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吗?我们是要一个具有加拿大、魁北克价值──相互容忍的社会,还是不择手段寻求主宰、控制与毁灭的社会?在2001年11月,本案开始的时候,我就要求法庭判定什么是事实真相。在我们面前的200多人,他们被冠以‘杀人犯’、‘邪恶’、‘人渣’等等,这能是事实吗?更重要的是,‘真善忍’意味著什么?” 伯格曼先生的精彩演讲过程中法庭鸦雀无声,当伯格曼哽咽著以“真善忍”三个字结束陈词时,全场掌声雷动。 注:专家证人大卫-翁比博士(Dr. David Ownby):生于1958年,在美国哈福(Harvard University)大学获得硕士、博士(1989年)学位,现任职蒙特利尔大学历史系,东亚研究中心主任,以及研究中国历史的副教授。翁比博士精通中文,研究中国历史长达23年,主要教授近现代中国历史。翁比博士对法轮大法和修炼者进行过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多次参加法轮大法修炼心得交流会,接触炼功点的学员,阅读过中文版法轮功书籍。99年“425”之后开始,了解和研究法轮功。2000年蒙特尔法轮大法心得交流会之后,开始接触法轮功学员,并曾于迫害发生后去过参加过中国官方组织的专家研讨会,对诋毁、诽谤法轮功的宣传手段和方式做过深入研究。
(Feb 26 2004 1:38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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