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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法律日报:江泽民应因侵犯民权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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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大法信息中心1月24日讯】芝加哥法律日报2004年1月20日报道,一些中国公民昨天说,在镇压法轮功中的受害者有权寻求法律途径起诉这个下令酷刑折磨和杀害成千上万名精神运动成员的人。这八名中国人星期二向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庭要求重新受理一宗共同诉讼案,控告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骇人听闻的侵犯人权罪行。

报道说,在一份意见书中,这八人辩论说,于2003年3月15日卸任的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无权享受与现任国家元首同样的豁免权。他们说,一名前国家元首必须对其在任期间个人犯下的群体灭绝、谋杀和酷刑折磨等侵犯人权的罪行承担责任。

报道说,原告委托的华盛顿特区律师泰瑞-马什驳斥了所谓江的地位使其免于被起诉的说法。专程来芝加哥提交上诉意见书的马什说:“豁免权不等于免于惩罚。一旦国家元首卸任,按照美国法律和国际法,他就可以成为被起诉的对象。”

世界反酷刑组织美国分部执行理事莫顿- 史克拉(Morton Sklar)在一个电话采访中说:“布什政府限制这个诉讼案的行动从实质上会严重伤害酷刑受害者们在美国法庭提出这类诉讼的能力。”

史克拉说,世界反酷刑组织美国分部打算下周向法庭提交一份“法庭之友论点陈述”,陈述中强调江不享有诉讼豁免权。史克拉说,因为江已不再任职,应该是由他自己而不是美国政府来提出豁免的要求。他还说,按照反对不惩罚原则,“某些极端虐待不能得到宽恕”,江被指控的行径无论如何都没有资格得到豁免。

史克拉还说,第七巡回法庭在这宗法轮功诉讼问题上的决定,将会影响到其他依据《外国民事侵权索赔法》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来主张自己权利的诉讼人。史克拉说,本案法庭的决定将非常重要,因为“美国政府就这些诉讼案所采取的政策对那些运用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保护自己的酷刑受害者、群体灭绝受害者以及人权活动家们形成了威胁。”

报道说,八名原告于2002年对江和610办公室提起法律诉讼,指控他们违反国际法和联合国批准的多项条约,犯下诸如酷刑、群体灭绝、任意逮捕和囚禁、压制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等罪行。

诉状指称,江为了指挥对法轮功的镇压于1999年6月10日设立了“610办公室”。江促使公安部阻止法轮功学员的一系列活动,并指使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事后通过了具追溯既往效力的法律,以使其对法轮功的镇压合法化。镇压中采用的手段包括对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施行虐杀、强奸、失踪、酷刑折磨或强制劳教。

报道说,原告中的六人称中国官员依照“610办公室”的命令对他们施以酷刑虐待。另外两名原告,生活在伊利诺州的中国公民叶蔚和生活在马萨诸塞州的美国公民汪浩称在江去年[译者注:应为2002年]访问冰岛期间,中国官员违反美国法律阻止他们参加在冰岛举行的抗议活动。

报道说,原告们在提交了加盖印章的诉讼文件后,单方面申请采取其它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庭文件。在江正在访问芝加哥期间,当时任紧急事务法官的美国地区法官威廉姆斯-希伯勒(William J. Hibbler)批准了通过将法庭令和诉状送达至参与保护江的任何一名工作人员即为完成送达程序。原告们表示,通过将文件交给在江停留的宾馆外值勤的一位芝加哥警察指挥官和受命保护江的联邦安全人员,他们就恰当地完成了向江送达法庭令。

报道称,江和“610办公室”没有对诉讼做出应诉。但是,美国政府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干预了此案,提出江作为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应免于被起诉。

报道说,三十八位国会议员提交了他们自己的“法庭之友论点陈述”,敦促美国地区法官马太-肯尼利(Matthew F. Kennelly )行使对江和“610办公室”的司法管辖权。

报道还说,9月份,肯尼利得出结论说他必须遵从行政部门有关“江享有元首豁免权”的决定,从而驳回起诉申请。肯尼利还说,美国地区法院缺乏对610机构的司法管辖权,因而驳回了对610办公室的起诉申请。

报道并说,在星期二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马什和纽约律师杰库默-曼农(Jaykumar Menon)敦促第七巡回法庭推翻肯尼利的裁决。意见书说:“对在执政之前、之后所犯下的罪行,以及在执政之中犯下的私人行为进行起诉并不妨碍国家元首的传统的职能,因此一名前国家元首可以因其执政之前、之后的行为,以及在执政之中犯下的酷刑、群体灭绝和其它“个人”行为被起诉。”

马什说,这个案子能继续下去是非常重要的。马什说:“在中国正在发生着一场大规模群体灭绝和酷刑,针对的是一个相信人只要有仁慈、善良、宽容和真诚就能够获得更高智慧的人群。我相信如果世界各地的人民真正了解今天在中国正在发生的事情,他们就会立刻全力来结束这场迫害。”

(Jan 24 2004 3:49AM)



关键词: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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