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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酷刑组织美国分部执行主席就诉江案递交法庭之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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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大法信息中心1月22日讯】起诉江泽民和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的原告律师泰瑞-马什(Terry Marsh)博士,1月20日将上诉文件在芝加哥递交到美国第七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当天下午,在希尔顿饭店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法轮功学员史蒂文-格雷戈里(Steven Gregory)宣读了国际反酷刑组织美国分部执行主席莫顿-斯卡拉(Morton Sklar)的声明。全文如下:

媒体声明:

国际反酷刑组织就诉江案递交法庭之友意见书

为配合原告律师在芝加哥向美国第七巡回法庭上诉庭提出上诉,国际反酷刑组织美国分部也将递交法庭之友意见书,支持那些在中国被酷刑折磨的受害者的权利,支持他们在美国法庭根据《外国民事侵权索赔法》(Alien Tort Claims Act)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起诉江泽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他一些高层官员对他们所犯下的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并要求被告予以经济赔偿。国际反酷刑组织美国分部隶属于一个由二百多个人权团体组成的世界性机构,并于去年在美国第七巡回法庭上诉庭赢得一场重大的官司:该案认定女性割礼就是一种酷刑方式,必须在驱逐程序中予以考虑(参见Nwaokolo v. Ashcroft, 314 F.3d 303)。

本法庭之友意见书认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凯尼(Kennelly)不应该以被告在犯下被控罪行的部份期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为由而撤销此案。意见书指出,在美国提起的法律诉讼,一个前国家首脑不应该享有与现任国家元首同等的豁免权,而被告江泽民于2003年3月15日卸任,不再担任国家首脑,因此即使认为他对其担任国家元首期间犯下的罪行享有诉讼豁免权,他也应该对其卸任后所犯下的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负责。

意见书还指出,法官凯尼让美国国务院来决定被告江泽民在本案中是否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是原则性错误。国务院当然有权通知法庭被告是否在犯罪期间拥有国家元首地位。但是应该是由法庭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裁决豁免权的适用问题,而不是由已经被政治及外交因素严重干扰的那些政治部门来裁定。在本案中,江是迫害法轮功学员运动的主谋,而据美国国务院自己的报告,正是这场迫害导致了数百名法轮功学员在警方的监禁中被折磨致死,数千或更多的法轮功学员被任意抓捕,遭到折磨和长期关押,对这些事实已不存在任何争议。许许多多的案例表明:对最严重践踏人权的罪行,例如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视作官方许可的或合法的行为,因此不应被国家元首或其他任何官方的豁免权所含盖。本意见书呼吁,本案应送还美国地区法院,根据国会通过的提供这类民事损害赔偿的两部法律,由法庭就本诉讼提出的法律要求进行审理。

本案的重要性,不仅仅因为它涉及了在中国发生的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问题,而且因为它涉及了布什政府鉴于政治和外交因素,一直以来在从事封锁美国法庭审理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践踏人权案的活动。(见最近一期“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的头版文章关于本问题的观点)。

有关进一步详情,请致电(202)296-5702, 联系人:国际反酷刑组织美国分部执行主任,莫顿-斯卡拉(Morton Sklar)
(Jan 22 2004 1:28PM)



关键词:国际反酷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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