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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法院对多名参与插播电视的法轮功学员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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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大法信息中心9月26日报导】贵阳市乌当区法院2003年8月22日对插播法轮功真象片的11名法轮功学员判以重刑。法轮大法信息中心发言人表示,这个判决是非法的。在残酷迫害中被剥夺说话权利的法轮功学员用插播这种形式告诉民众真相,是勇敢正义的。

据明慧网9月8日及25日的两 则消息,贵阳市乌当区法院8月22日在一偏远地方开庭,对2002年7月插播法轮功真象片的法轮功学员判以重刑。其中莫代琼被判16年,王尚春14年,余鸿兵13年,王国钰12年,潘起华10年,胡大礼10年,温荣华10年,杜贵宁8年,曹军8年,郑刚8年,袁兴奎3年。

消息人士说,开庭时无一当事人亲属在场,到处是便衣。法庭没有给法轮功学员陈述的时间就作了判决。参与审判的人员是:审判长许胜英,审判员康银翔、孙军宁,书记员江晓慧。

另据明慧网6月9日消息,贵阳市法院在5月8日、5月16日对7名法轮功学员判以重刑,赵鄂川被判15年,彭锦屏13年,魏丽珠13年,马天军11年,李毅11年,李银锐10年,一名赵姓学员被判15年。

法轮大法信息中心发言人徐侃刚对此表示,没有迫害便不会有插播。江泽民控制国家全部宣传工具,用谎言、诬陷、造谣、栽赃等卑鄙下流手段陷害法轮功。遭受着残酷迫害的中国法轮功学员没有宣传工具,并被剥夺所有说真话的权利。他们在不公的情况下,用插播法轮功真象片这种形式告诉民众真相,是勇敢正义的行为。 (Sep 25 2003 11:56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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