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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广播标准委员会裁决 城市电视转播央视诋毁法轮功的报道是“不公正和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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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大法信息中心8月20日讯】加拿大广播标准委员会(CBSC)于上星期五8月16日公布了一项裁决,判定加拿大中文城市电视在2001年12月16日转播中国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傅怡彬谋杀案”之举违反了加拿大广播协会的『职业道德守则』和『有关暴力守则』、以及广播电视新闻主编协会的『(新闻业)职业道德守则』中的四条规定。

委员会是在接到民众投诉后对此进行调查并于2002年5月3日做出上述裁决的。

2001年12月16日大约8点30分,城市电视播出了中国中央电视台“中国卫星新闻”的一个片段,报道了有关傅怡彬被控杀害其妻和其父的新闻。这段新闻的开头播出了谋杀现场-一栋楼房的外景,然后来回四次切入公寓内血淋淋的墙壁和采访被告的镜头。其中一次,随后播出了一名警官的简短声明。新闻结束时播放了一个不明身份的人在练法轮功的录像片段,以及一些盒带及书本的镜头。城市电视的一名新闻主播介绍了由中央电视台提供的该新闻的磁带。画外音是中央电视台读稿人的声音,屏幕上是被告和警官被采访的画面。

新闻播出后不久,CBSC收到多份投诉书,其中之一(发自加拿大法轮大法协会)有1282人的签名。

委员会最后裁决认为:“新闻节目‘傅怡彬谋杀案’把谋杀者与法轮功联系起来。这种做法是不公正和不适当的。”

委员会仲裁小组并称:“本小组怀疑,如果该报道没有把某个据称是法轮功成员的人与该报道联系起来,这个报道还会不会在中国或加拿大成为新闻。本小组更质疑,该新闻把谋杀案被告(傅怡彬)与法轮功联系起来,是否有真实可靠的依据(假如被告是法轮功学员的话)。。。”

委员会仲裁小组另外指出:基于公众的利益,让公众注意到这些事件是可以的, 但报道要有限度。 而这个案件有不少于四个独立的有关血淋淋的公寓的录像片段。本小组认为,只需运用一次该片段就足以表达清楚这个谋杀案。额外的播映就是过份的,并且构成了新闻报道中对暴力镜头的不恰当重复使用,违反了加拿大广播协会《有关暴力守则》及《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规定。

裁决书要求城市电视: 按照以下条件(由城市电视翻译成中文普通话)在本决定发表后的三日内于黄金时间公布本决定一次,在本决定发表后的七日内再次公布本决定一次,并且在曾经播出该条受质疑新闻的时间段内播出本决定;在播出本公告的十四天内,向申请裁决的投诉人提供播出该公告的文字确认书;同时,向CBSC提供这些文字确认书以及提供这两次公告的播送核对拷贝,并且必须由城市电视制作。

加拿大法轮功发言人顾思颖对这一裁决表示赞同。她说:在中国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傅义彬谋杀多人的案件是构陷法轮功的一则典型的‘新闻’。中国国家控制的媒体,三年来系统地通过假造和歪曲事实,传播谎言,编制宣传扭曲法轮功的教导,修炼人和创始人,从而来抵毁和妖魔化法轮功,所有关于法轮功的报道,只为这唯一的目的。它们不能称作新闻,而是镇压的利器,是无形的杀人的刀子。

她说: “我们呼吁海外的所有媒体都不转载大陆官方媒体对法轮功的报道。这是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对社会和广大民众负责。”


裁决书全文(英文)请参见:www.cbsc.ca/english/decision/020816.htm

最新消息请浏览信息中心网页:http://chinese.faluninfo.net (法轮大法信息中心    Aug 20 2002 10:53AM)



关键词:CB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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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大法新闻社信箱 editor_cn@faluninf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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