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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大法信息中心9月4日報導】法輪功「阻街案」上訴9月4日進行第二天聆訊,上訴律師就請願自由底線進行辯論。 上訴律師之一的布思義在他的辯詞中指出,負責「阻街案」初審的法官並沒有考慮到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是請願行動中必然出現的情況,因此,法官的判詞也沒有平衡請願人士和中聯辦職員雙方的權利,而判處請願人士「阻街」罪名成立。請願行為會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是無可避免的,當兩種權利出現衝突時,就要作出妥協;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對不同的權利是要作出取捨的。 另一位上訴律師夏博義提到7月1日五十萬人遊行把街道塞得滿滿的,但並沒有人受到檢控,反映香港的傳統文化對請願行動的一貫習慣做法是容忍;在這次「阻街案」中,警方以非慣常的手法處理請願人士。另外,《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清楚列明對請願自由的保障,這是世界各國憲法中少有的條文。 夏博義又認為,不需要通知警方的小規模請願行動應該和大規模請願行動同樣受到保障,否則就是一種基本的不公,而「阻街案」中,請願行動在中聯辦前門所造成的阻礙,離開非法阻街的界線很遠。 「阻街案」上訴9月5日將進行最後一天聆訊。
(Sep 4 2003 5:12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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